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隆 訴訟代理人 郭秋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勃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