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秀梅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秀梅母親至今期盼被告回去,希望能讓被告見母親,請求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109年12月17日、110年2月17日、110年4月17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惟本院審酌本案情節、被告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本案已於110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等情,認被告之羈押原因雖然存在,惟被告已因另案於110年
4月28日起在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無再續予羈押之必要,是本院於110年5月3日裁定被告自
110年4月28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鎮○○巷00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可參,是被告已非羈押中人犯,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