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周子定 送達代收人 林淑如 被告 葉德爐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2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