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剪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華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五六號)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剪刀一把,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經其供承在卷,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參照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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