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512號原告 胡海松 被告 胡喬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6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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