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勝閔 上訴人即被告 黃振熒
李玲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瑞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0,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