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29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 沈建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