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死亡,此有甲○○之戶籍謄本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廿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梁耀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