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聲請人 蔡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為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1款、第2款、第6款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蔡雅惠與相對人 顏漢雄 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於家事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之送達地址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㈡相對人之正確住所或居所之送達地址」,該函業於107年5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家事法庭通知(稿)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查,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