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請人 張雯峰 律師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目前已就美國聯邦澤西地方法院給付貨款訴訟之和解金收取完畢,另嘉義縣政府及台灣銀行聲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亦已收取,目前尚有因無權占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法院判決應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予土地所有權人,因拆除費用過高,公司無資力履行,且所有權人亦拒絕買受上開建物,致懸宕至今,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應繼續積極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地上建物處理事宜,並向法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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