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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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明豐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明豐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6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曾明豐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