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8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84號原告 葉建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中市裁字第68-1G0000000號等16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原告應以原處分機關「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名稱,另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記載起訴之聲明,原告應具狀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