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木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木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木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罪刑,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罪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附表:受刑人蕭木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2.03.03│102.04.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753、14015號│1748、1749、1792、1793│││││、1794、2115、3478、41│││││97、5019、6510、65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2年度易字第183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1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12│104.04.2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2年度易字第183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1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2.09│104.05.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45號│76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