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車蘭花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被告 張金章
樓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第5098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1面積17.25平方公尺、A2面積439.3平方公尺、A3面積24.1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二段927之1號鋼鐵磚造房屋及雨遮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70
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78,590元【計算式:3,
700×(17.25+439.3+24.15)=1,778,5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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