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趙苑伶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被告 林祐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1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0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85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