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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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魏梅桂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亮逢 律師被告 魏豊義
魏榮義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黃之昀 律師被告 魏素綢
魏惠雪 魏惠英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之遺產項目欄內關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000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佐,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