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2年度簡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方星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