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乙字第二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