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其九十年七月十日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詹日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爵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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