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五號
聲請人智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繁興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32┌──────────────────────────────────────────────────────────────────┐│本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五五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台灣銀行豐原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叁仟伍佰柒拾│CE五九0二三二││││限公司 林文伯 ││││叁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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