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告 林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又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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