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 李麗卿 被告 李麗鈴
蘇柏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麗鈴、原告李麗卿及訴外人 李朝安 分別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9,9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8.99㎡×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1,98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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