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李宛玲 被告 黃琬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1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