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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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南台電氣行即 王明凱 原告裕基機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穗 原告與被告達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1,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