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許清隆
許筑淯 被告 方建中
方建琳 方建章 方建智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宗羿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