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竤洋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肆拾貳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即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年6月16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2.391折算。計算式:美金66萬1306元×32.391=2142萬03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零伍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