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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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許妙茹 被告 宋秉軒
邱翔麟 林柏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6、436號),經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6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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