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協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協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協字第325號聲請人 陳艾仁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且非訟事件未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規定,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