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翰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翰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翰穎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等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
受刑人呂翰穎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99.04.21│99.01.12│99.01.21│├──────┼──────────┼──────────┼──────────┤│偵查(自訴)│板橋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883號│99年度偵字第16283號│99年度偵字第162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6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號│、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4.27│101.04.25│101.04.25│├─┼────┼──────────┼──────────┼──────────┤│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46│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決││號│、95號│、95號││├────┼──────────┼──────────┼──────────┤││判決確定│100.07.14│101.05.28│101.05.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101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字第206號│第6974號(編號2-7為│第6974號(編號2-7為││││部分確定,曾與另犯│部分確定,曾與另犯││││之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之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9.04.21│99.01.15│99.01.1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283號│99年度偵字第16283號│99年度偵字第162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實││、95號│、95號│、95號││審├────┼──────────┼──────────┼──────────┤││判決日期│101.04.25│101.04.25│101.04.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決││、95號│、95號│、95號││├────┼──────────┼──────────┼──────────┤││判決確定│101.05.28│101.05.28│101.05.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974號(編號2-7為│第6974號(編號2-7為│第6974號(編號2-7為│││部分確定,曾與另犯│部分確定,曾與另犯│部分確定,曾與另犯│││之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之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之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月)│月)│└──────┴──────────┴──────────┴──────────┘┌──────┬──────────┬──────────┬──────────┐│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04.2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2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25│││├─┼────┼──────────┼──────────┼──────────┤│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號││││決├────┼──────────┼──────────┼──────────┤││判決確定│101.05.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974號(編號2-7為部│││││分確定,曾與另犯之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