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毅興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81,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9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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