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 邱萬霖 相對人 邱阿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停止本院101年度執字第45579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抗告,與首開停止執行之要件自有不合。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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