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張瓊予 被告 葉昌城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