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3號原告 蔡涵蓁 被告 傅遜祥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52號(101年度審交簡字第29
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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