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有寬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丕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