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清學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7,62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