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訴人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魁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4,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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