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92號聲請人 張耀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何枝春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張耀宗│16,000元│GE0000000│109年8月12日││││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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