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璦青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
一、臺北市○○區○○路3段185巷OO弄OO號O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聲請人戶籍為何設於該處?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15,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二、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扶養費等支出)。
三、聲請人103年4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五、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工作地點在何處?每月薪資若干,應提出薪資單?
六、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葉OO、母葉 梁春蘭 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葉OO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葉OO、母 葉梁春蘭 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3年4月起至105年4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葉OO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3年4月起至105年4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聲請人之扶養親屬葉OO、葉梁春蘭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四、聲請人之扶養親屬葉OO、葉梁春蘭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五、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葉OO是否在學?若是,請提出在學證明。並提出學費收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