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忠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忠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0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蔡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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