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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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6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進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雖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但被告已坦承全部犯罪事實,相關證人亦已在偵查中具結作證,無羈押之必要,且家中有母親及年幼子女需照顧,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前就販賣與證人 廖仁川 部分及同案被告 徐杏樺 參與部分供詞反覆不定,與證人廖仁川及被告徐杏樺之供述亦有差異,於準備程序中雖已認罪,然本案尚未行審理程序,被告是否維持一致供述仍難預料,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至被告所稱家中有母親及年幼子女需照顧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奕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健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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