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 黃卓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6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6月11日。
(四)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卓康。嗣相對人黃卓康於101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1年6月18日,應按月清償,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11月1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967,5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明細表、約定書、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仁德││743-7│建│1901.00│10000分之69│├─┼───┼────┼───┼───┼──────┼─┼─────┼──────┤│2│臺中│北屯│ 陳平 ││1884-23│建│15.00│10000分之6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147│臺中市北屯區陳│主要用途:住家用│十一層:│陽台:7.66│全部││││平段1884-23、│主要建材:鋼筋混│79.84│花台:2.68│││││仁德段743-7地│凝土造│││││││號│層數:12層││││││├───────┤│││││││臺中市北屯區敦││││││││化路457號11樓│││││├─┴──┴───────┴────────┴──────┴─────┴────┤│共同使用部分:仁德段1164建號,面積1720.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