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9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965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代表人甲○○董事長)住訴訟代理人丁○○
乙○○兼送達代收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4年5月27日上午10時5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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