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4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王詠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離婚等事件,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部分外業已和解,未和解部分原告追加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