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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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鍾聖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聖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聖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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