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長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美銀 等間租賃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85,02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