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95號聲請人 劉逸峰 相對人 劉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關於兩造母親 劉楊秀英 之扶養費,依上開說明,核屬關於親屬間扶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劉楊秀英)之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劉楊秀英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可知,劉楊秀英實際上確與聲請人同住在新北市○○區○○街住處,由聲請人照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