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智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05日起至99年12月05日止,共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除償付本息外,並按借款契約加收前項第一條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0月0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第七條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檢附借據影本乙紙,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本狀聲請意旨所載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