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黃涴嬪 被告 賴泉盛
王春梅 上列被告等因109年度上易字第8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