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洪金山 相對人 許汶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汶亘於民國102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0元,並於102年1月24日由相對人許汶亘及債務人 陳淑惠 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且於102年1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依法設定抵押登記在案,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2月24日,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詎相對人許汶亘對聲請人所負債務已屆至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借據2件、本票(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 惠民 ││134│建│1499.2510萬分之212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347│惠民段13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4層││陽台47.08│全部│││││第18層│276.09平方公│平方公尺││││├───────┤│尺│雨遮7.27平│││││臺中市西屯區市│││方公尺│││││政北六路236號││││││││18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惠民段1372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