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2號
原   告  李大樹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被   告  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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